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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副采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82民初1139号
案件名称1139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副采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靖江市副采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113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副采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9,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萍,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副采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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