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789号之一原告:黄俊勋,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瑶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金沙洲。
法定代表人:冯程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勋诉被告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勋以其与被告广州珑琳服饰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俊勋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勋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俊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