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吼山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岳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晓,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伍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徐忠云,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上诉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忠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