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161-1163号原告:广州亿科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秋莱,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平市家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新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焕,该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州亿科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家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ZL**************、ZL**************)三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亿科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亿科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三案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亿科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三案案件受理费共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广州亿科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