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4知民初80号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8号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944384X0。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春花,女,汉族,1957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怡青,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俪公司)与被告陈春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温丽蓉,被告陈春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怡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珈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珈俪公司第3254895号“LULUALWAYS”、第20963218号“我爱露露”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成立,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营销为一体的品牌服装管理企业。
旗下拥有“LULUALWAYS我爱露露”、“SMILELULUALWAYS”等女装品牌。
珈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冰于2002年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第3254895号“LULUALWAYS”商标,于200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于2019年2月6日转让至珈俪公司名下,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2月13日。
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服装;
内衣;
羽绒服装;
游泳衣;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皮带(服饰用)。
珈俪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第20963218号“我爱露露”商标,于201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裤子;
衬衫;
裙裤;
羽绒服装;
裙子;
服装;
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子;
袜子;
披巾。
2019年珈俪公司经调查发现,在淘宝平台上,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仿冒珈俪公司商标的侵权产品,珈俪公司于2019年9月委托相关人员到广州市粤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完成了证据保全,被告的行为侵犯珈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珈俪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陈春花辩称,我方销售的内标上标明的商标是“LuLualways”,与原告所享有的“LULUALWAYS”、“我爱露露”不同,未侵犯原告商标专利。
即使认定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我方主观上没有恶意侵权的故意,属于过失侵权。
侵权行为实施不足3月,实际交易数量低于29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值,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珈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冰系第3254895号“LULUALWAYS”商标注册人,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服装;
内衣;
羽绒服装;
游泳衣;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皮带(服饰用)。
注册有效期限2004年2月14日至2014年2月13日。
2014年3月25日第3254895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
2019年2月6日该商标转让注册至珈俪公司名下。
珈俪公司系第20963218号“我爱露露”商标注册人,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裤子;
衬衫;
裙裤;
羽绒服装;
裙子;
服装;
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子;
袜子;
披巾,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19年9月6日,珈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珈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入“淘宝网”网站,登录其“淘宝网”账号,进入“店铺菲菲的小店主”,付款购买商品名“我爱露露2019夏季新款法式复古印花收腰系带连衣裙LKB5109”连衣裙1件,价款429元,并查看商家主体、宝贝详请、累计评论、订单详情等相关信息,截屏并粘贴到文档。
2019年9月11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珈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快递人员派送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楼的运单号为“75173378902414”的快递包裹进行拆包查看。
拆包之前由公证处人员对该快递外表进行拍照。
珈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拆开该快递。
公证处人员对快递内物品进行拍照,拍照完毕后,公证处对快递物品进行封装。
封装后对封装状况进行拍照。
封装好之后的物品交由珈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2019年9月18日珈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粤公证处公证人员某下,进行线上保全,登陆淘宝账号,该淘宝账号“已买到的宝贝”的页面显示,编号为553938214668142489的订单,购买物品名为“我爱露露2019夏季新款法式复古印花收腰系带连衣裙LKB5109”,单价429元,数量1,卖家为“tb94101121”,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为“75173378902414”。
2019年9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24705号公证书及(2019)粤广南粤第24717号公证书。
当庭查看珈俪公司提交的前述公证实物,被控侵权商品主吊牌上标有“LuLualways”,副吊牌标有“LuLualways”及“我爱露露”,在其吊牌绳上胶标、水洗标标有“LuLualways”,裙摆内部水洗标标有“LuLualways”及“我爱露露”,裙身标有“LuLualways”,反面品牌名称写有“我爱露露”,总经销显示为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及地址。
珈俪公司确认其没有生产或授权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被控侵权商品是假冒的。
另查明,依据珈俪公司提交的淘宝网披露信息显示,ID:tb94101121真实姓名:陈春花,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身份证号码:3604281957××××××××。
本院认为,珈俪公司是第3254895号注册商标“LULUALWAYS”、第20963218号注册商标“我爱露露”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尚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案涉被控侵权商品实物主吊牌上标有“LuLualways”,副吊牌标有“LuLualways”及“我爱露露”,在其吊牌绳上胶标、水洗标标有“LuLualways”,裙摆内部水洗标标有“LuLualways”及“我爱露露”,裙身标有“LuLualways”,反面品牌名称写有“我爱露露”,总经销显示为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及地址。
珈俪公司确认其公证购买的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珈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珈俪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珈俪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经营时间、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及珈俪公司今年以来在本院相继提起数十件同类知识产权系列案件,实际发生的维权费用应予以合理分摊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珈俪公司损失3000元,该赔偿金额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春花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第3254895号注册商标“LULUALWAYS”、第20963218号注册商标“我爱露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陈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陈春花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