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5民初40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稻庄镇永盛商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惠安路稻庄镇实验幼儿园附近(门头为“永盛超市”)。
经营者:孙洪敏。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稻庄镇永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