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30号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裕县鑫绿丹兰时尚美妆店二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富裕县.经营者:孙永国。
被告:富裕县景云鑫绿丹兰时尚美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孙永国。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音(系孙永国妻子),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裕县富裕西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富裕县鑫绿丹兰时尚美妆店二分店、富裕县景云鑫绿丹兰时尚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