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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渝北区茨竹镇凤竹食品超市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124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渝北区茨竹镇凤竹食品超市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渝北区茨竹镇凤竹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24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俊,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新坪村南庭花园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7468234M。

法定代表人:胡忠林,职务不详。

被告:渝北区茨竹镇凤竹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竹峰路196号,注册号500112605066370。

经营者:张琴,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渝北区茨竹镇凤竹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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