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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全和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与毛开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民初1238号
案件名称淄博全和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与毛开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淄博全和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毛开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323民初1238号原告:淄博全和康复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5R,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松龄东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信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博,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开银,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淄博全和康复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开银侵害商标权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全和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网络平台销售侵权的“舌肌训练器”;

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删除含有侵害原告权利的宣传网页、宣传资料等内容;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保全担保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在其网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注册商标为“QUANHE”“舌肌训练器”的商标权利人。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闲鱼平台注册了店铺名为“mky19861101”的店铺、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店铺名为“海阳康复”并在其店铺内销售由淄川般阳中康医疗器械厂生产的“舌肌训练器”。

淄川般阳中康医疗器械厂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信海燕于2014年4月9日注册成立的企业,自己生产销售“QUANHE”牌“舌肌训练器”,信海燕于2017年3月31日另注册成立淄博全和康复器材有限公司,继续生产销售“QUANHE”牌“舌肌训练器”,淄川般阳中康医疗器械厂于2017年6月29日注销。

侵权涉案产品系被告假冒信海燕以前的企业淄川般阳中康医疗器械厂名称生产,并使用与原告基本相同的包装装潢、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侵权产品系原告生产销售或者与原告具有某种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网上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毛开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7日淄博全和康复器材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445446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0类:护理器械、出牙咬环、耳鼻喉科器械、理疗设备,有效期至2025年6月6日。

2019年12月3日,原告作为申某向山东省桓台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该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及代理人鞠博一起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鲁泰大道57号甲3号山东省桓台县公证处(分部)办理此次公证,公证员检查代理人鞠博的手机(名称:鞠博的Iphone,软件版本:12.4,型号名称:iphone7,型号号码:MNGY2CH/A,序列号:C6KSK2JQHG72,网络:中国移动),未发现有办理保全证据所涉及的截屏,进行时间较对。

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鞠博持自己的手机进行以下操作,具体过程如下:1、开启录屏,打开“闲鱼APP”,点击上方“搜索栏”并输入“舌肌训练器”,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界面并截屏,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一页(3)图,找到申某所要购买的商品(带有“康”字绿色标志);

2、点击进入商品界面并截图,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一页(1)图,进入店铺首页并截图,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一页(2)图,点击“动态”,对其动态进行浏览,浏览完毕并在最底端截图,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一页(4)图,点击“评价”并进行浏览,浏览完毕;

3、在店铺首页找到一条购买链接,点击进入并截图,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二页(1)图,对购买链接的图片、专利证书图片进行截图,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二页(2-4)图至第三页(1)图,点击“我想要”,发现该链接为“闲鱼币”兑换购买,对客服询问:“你好,你好闲鱼币和付费购买的有区别吗自动回复:亲,我现在不在线,商品还在,可以直接拍。

有问题请留言。

哪儿发货”,代理人鞠博点击“哪儿发货”,并未回复,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图,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四页(1)图;4、返回第一步显示搜索界面显示的购买链接并截图,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三页(2)图,然后浏览链接图片并截图,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三页(3-4)图,点击“我想要”,点击“立即购买”,选择地址“张倩,185××××8632,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街道兴桓路777号桓台县儿童医院门诊楼”并截图,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四页(2)图,点击“确定”,对支付信息进行截图,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四页(3)图,支付成功,对“订单信息”进行截图,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四页(4)图,关闭录屏,购买过程结束;上述过程公证员刘某持本公证处录像机录像,公证人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代理人鞠博在《工作记录》上签字、按手印,该《工作记录》保存于本处。

二0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本公证处工作人员签收申通快递单号为“776001761883865”的包裹。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本公证员、公证员刘某与公证人员毕某、信海燕、代理人鞠博在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鲁泰大道57号甲3号山东省桓台县公证处办公室,本公证处公证人员将申通快递单号为776001761883865的包裹交由公证员周某1、申某信海燕及代理人鞠博检查快递包裹,该包裹密封完好,没有破损并对快递包裹拍照,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六页(1-4)图至第七页(1-2)图。

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毕某当场拆开776001761883865号申通快递包裹并确认该包裹内所装的所购商品确为其于ニO一九年十ニ月三日在“闲鱼APP”内“mky19861101”网店下单购买的,信海燕对所购商品进行查看。

信海燕查看完毕后交由公证人员封某,随后,公证员周某2本人手机对该包裹在拆封后的状况、该包裹内所装的商品及本处封某所购商品后的现状进行当场拍照,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六页(1-4)图至第九页(1-3)图。

上述过程由公证员刘某持本公证处录像机对包裹拆封、商品拍照及封某过程进行录像;代理人鞠博将申通快递单号776001761883865的物流信息截屏发给公证人员,结果见所附彩色照片的第五页(1-4)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手机截屏彩色照片,由本公证处工作人员于ニ一九年十ニ月十六日打印,内容与购买页面、包裹拆封前后、所购商品、经本公证处封某后的现状及物流信息情况实际情况相符。

所购商品经本处封某后,现留存于代理人鞠博处;

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一张,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于ニ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刻录,存储内容为上述全过程录像、购买商品录屏、截屏、经本公证处封某后的现状照片。

2019年12月27日山东省桓台县公证处出具第(2019)鲁桓台证民字第96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该公证书所附彩色照片第三页的(1)图,第七页的(3)、(4)图,第八页的第(1)图中关于产品使用说明的图片上方左侧印有“”标识。

该公证书所附的封某实物为舌肌训练器(带白底蓝字的纸质包装盒内附使用说明书)一个。

包装盒正反面上部右侧有蓝色“舌肌训练器”及“SHIJIXUNLIANQI”字样,下部中间位置印有蓝色“淄川般阳中康医疗器械厂”字样;

左右两侧面文字、布局等方面完全相同,中下部从上到下依次为:产品用途;

企业名称:淄川般阳中康医疗器械厂;

生产日期;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260号。

内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顶端左侧有“”标识。

封某的舌肌训练器分为上白下灰两部分,上白部分的底部没有紧固环,下灰部分底面没有字母“QUANHE”,上面两部分接缝粗大。

淘宝网平台披露的会员认证信息包括有以下内容:对方ID:mky19861101真实姓名:毛开银;

身份证:身份证号;

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寿张镇毛庙村101号。

同时查明,2019年9月24日,原告作为申某向山东省桓台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原告代理律师鞠博经公证从拼多多网站店铺“海阳康复”购买了“舌肌训练器”一个。

该“舌肌训练器(带白底蓝字的纸质包装盒)”的外包装盒正反面上部右侧有蓝色“舌肌训练器”及“SHIJIXUNLIANQI”字样,下部中间位置印有蓝色“淄川般阳中康医疗器械厂”字样;

左右两侧面文字、布局等方面完全相同,中下部从上到下依次为:产品用途;

企业名称:淄川般阳中康医疗器械厂;

生产日期;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260号。

该舌肌训练器分为上白下灰两部分,上白部分的底部没有紧固环,下灰部分底面没有字母“QUANHE”,上面两部分接缝粗大。

2019年10月8日山东省桓台县公证处出具第(2019)鲁桓台证民字第77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封某了所购商品。

拼多多官方客服披露,拼多多店铺“海阳康复”的信息为:店铺名称:海阳康复;

店铺联系方式130××××9685;

入驻人姓名:毛开银;

身份证号;

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寿张镇毛庙101号。

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告淄博全和康复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开银(2019)鲁0323民初3784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在庭审中提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证、公证书、封某产品、淘宝平台、拼多多信息披露邮件及短信、鉴定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4454464号“”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封某产品与原告正品存有明显不同,非原告生产。

(2019)鲁桓台证民字第966号公证书中所附照片中显示“闲鱼APP”中产品使用说明的照片页面及封某产品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有“”标识,与第14454464号“”商标构成近似,且与第1445446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商品。

(2019)鲁桓台证民字第966号公证书中被封某产品使用“”标识构成商标性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属于关联商品,极易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或混淆。

依据原告提交的淘宝、拼多多平台披露的信息,能够证明涉案店铺系被告开设经营。

原告提供的(2019)鲁桓台证民字第771号公证书及封某实物不能证明被告在“拼多多APP”店铺“海阳康复”网店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第14454464号“”商标专用权。

故被告在“闲鱼APP”内“mky19861101”网店对涉案产品网站介绍页面以及对涉案产品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14454464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购物网站产品介绍页面及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未对被告是否有其他侵权产品提供证据,且本案提交的侵权产品已作为证据,故原告主张销毁侵权产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原告亦未对除封某产品之外的侵权产品进行举证,因此原告要求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价值,以及被告的销售规模、范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恶意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6000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其网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被告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等因素,考虑到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已实现消除侵权影响,故对该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开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44544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毛开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全和康复器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350元,被告承担1000元;

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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