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刑初37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孔飞,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松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火源,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余干县。
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六部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孔飞、江火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审判长 王顺玲 审判员 林少如 审判员 吴雪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雅娜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