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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新城区新吉隆糖烟酒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1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新城区新吉隆糖烟酒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新城区新吉隆糖烟酒便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325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新吉隆糖烟酒便民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滨水新村。

经营者:苏黄其。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新吉隆糖烟酒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2020年6月24日,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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