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72号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G-23之二(增设1处经营场所: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19386535。
法定代表人: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明,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夏伟军(永康市新润五金厂的经营者),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伟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