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知民初278号原告: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连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怀宁,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精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
原告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精诚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