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65号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若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色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世斌,总经理。
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爱色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