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1123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池后路鸿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P,。
法定代表人:邱专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铭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南支路珠光大楼607一社会信用代码:×××Q75。
法定代表人:张田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铭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