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692号原告:企立得企业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宋桂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逸格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逸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企立得企业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逸格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2020年6月18日,原告企立得企业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企立得企业服务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企立得企业服务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