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城市爱阳镇丽人洗涤化妆品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凤城市爱阳镇潘家村一组。
经营者:傅元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凤城市爱阳镇丽人洗涤化妆品商店与被上诉人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凤城市爱阳镇丽人洗涤化妆品商店因与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凤城市爱阳镇丽人洗涤化妆品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凤城市爱阳镇丽人洗涤化妆品商店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凤城市爱阳镇丽人洗涤化妆品商店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凤城市爱阳镇丽人洗涤化妆品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立春审判员 张岩松审判员 刘善超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杨守晶书记员王佳合议笔录时间:2021年3月22日上午9:31地点:B1313承办人:贺立春合议成员:张岩松、刘善超记录人:杨守晶案号:(2021)辽民终405号承办人汇报案情,略,详见审理报告贺:当事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上诉,诉讼费减半收取。
张:同意承办人意见。
刘: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准许上诉人凤城市爱阳镇丽人洗涤化妆品商店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凤城市爱阳镇丽人洗涤化妆品商店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凤城市爱阳镇丽人洗涤化妆品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