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92号 原告:黄振兴,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康,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耀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边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45TJ9E。
法定代表人:刘朋辉,执行董事。
被告:柳州市雅倪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顺达通综合批发市场****6、7、8号门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L5LKP1P。
经营者:倪玲玲。
被告:倪玲玲,系柳州市雅倪食品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黄振兴与被告湖南耀德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雅倪食品经营部、倪玲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黄振兴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振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7元(黄振兴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18.50元,由黄振兴负担。
本院予以退还多预交的131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