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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博罗县湖镇镇胡志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614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博罗县湖镇镇胡志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博罗县湖镇镇胡志辉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614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刘雨桦,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湖镇镇胡志辉便利店,住所地:博罗县**********。

经营者:胡志辉,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透江背,公民身份号码:441************83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湖镇镇胡志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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