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31号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二路乐清小区**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MN77C。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绣,女,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纳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科技园****6F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38308P。
法定代表人:陈踢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纳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70××××.9)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飞(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