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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海悦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知终3285号
案件名称3285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海悦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海悦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知终3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高新区海悦便利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新区鸿福路******房经营者:黄中梅。

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高新区海悦便利店(以下简称海悦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胜达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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