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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柏利有限公司、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知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博柏利有限公司、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柏利有限公司;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7知民初148号申请人: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

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England)。

法定代表人:StuartJohnLockyear,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冯村乡冯村。

法定代表人:谢威。

申请人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博柏利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鲁02民初958号民事裁定:冻结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冻结期限将至,博柏利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冻结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博柏利有限公司提出的继续冻结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财产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申请。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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