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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含山县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754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含山县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含山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754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城市管理局(原含山县市容局),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华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2486442107C。

负责人:张俊锁。

原告孔玮与被告含山县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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