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53号原告:徐宝洲,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舒逸,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奕迅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奕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林永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森,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奕迅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宝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奕迅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雄、郑旭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徐宝洲与奕迅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徐宝洲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徐宝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宝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徐宝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