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7民初48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安区五松镇天井湖联华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江南文化园。
经营者:严文斌。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安区五松镇天井湖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令新审判员 黄冬松审判员 方 彤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王小江书记员武华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