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707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辉,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娜,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调查取证、委托公证、聘请律师等合理费用)”,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