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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执106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桓路浙商保险对面。

经营者:刘春华。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1、被执行人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申请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打火机商品;

2、被执行人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3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直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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