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675号之一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FordGlobalTechnologies,LLC),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新城堡郡威明顿市奥兰治街1209号。
授权代表:爱德华·J.本茨三世(EdwardJ.BenzIII),该公司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永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中村灯城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永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永爱,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艳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与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