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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令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3刑更415号
案件名称曹令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令国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3刑更415号罪犯曹令国,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

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五马镇大木村8组96号。

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了(2017)辽0404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令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0年7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曹令国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闯、王艳伟证言、书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故罪犯曹令国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令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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