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3826号 原告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暖风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