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岛区寓言上尚百货批发商店。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地一城D区1-11。
经营者:杨亚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
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郝斯法瑞路,郝斯法瑞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EdwardCharlesRash,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香江地一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路2-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咏梅。
上诉人黄岛区寓言上尚百货批发商店(以下简称寓言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勃贝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香江地一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一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寓言商店上诉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请示的批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况,本案原审裁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2.考虑涉外因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仍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批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本案属于青岛市黄岛区辖区内案件,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0万元,即使从涉外案件角度考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仍具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因此本案应由青岛市黄岛区具有第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请示的批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案件的批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0万元,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6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