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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求实店、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知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求实店、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求实店;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7知民初230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求实店,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528号(烈士陵园斜对面)。

负责人:朱利。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藏营桥西南角营业楼。

法定代表人:杜艺音。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根,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该公司员工。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求实店(以下简称诚诺公司求实店)、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被告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德盈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同时销毁带有与德盈公司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侵权产品;

2.判令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赔偿因侵犯德盈公司商标权而造成的德盈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判令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德盈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获得森科产品有限公司B.Duck系列著作权以及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授权。

根据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授权德盈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

B.Duck商标系香港著名产品设计公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旗下原创品牌,诞生于2005年。

截止目前,B.Duck已发展成为一个全面的IP,授权范畴覆盖衣食住行,包括商品授权、推广促销、商场活动、主题授权、以及品牌顾问服务等。

相关的B.Duck授权产品,从寝具、厨房、信用卡、交通卡、珠宝、家电、家具、婴儿用品、食品、彩妆,以至衣服鞋履等个人用品,琳琅满目,应有尽有。

先后获得2016“香港卓越名牌奖”、2017“LIMA国际授权协会(2016年度最佳亚洲授权项目-B.Duck)奖”、2018“第三届玉猴奖-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奖”等众多奖项,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诚诺公司求实店未经原告及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门店内销售大量带有与德盈公司第7112928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陶瓷水杯、碗、盘子等器皿,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情形,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诚诺公司求实店销售大量的假冒产品的行为,不仅导致德盈公司销量下降,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诚诺公司作为诚诺公司求实店的总公司,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针对诚诺公司求实店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辩称,案涉产品并非被告生产,是其从郑州百荣商城购进的,有合法来源,且原告于2020年1月29日购买案涉产品取证后,没有及时发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被告不知案涉产品系侵犯商标权的产品;

即使被告销售案涉产品构成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50元,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受新冠疫情影响,被告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几乎面临关闭状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德盈公司提供的B.Duck品牌国内IP展活动/商品授权名单及授权合同汇总系复印件,且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认定;

2.德盈公司提供的(2020)豫焦众证内民字第988号公证书,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3.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提供的3张销售清单系单方提供的复印件,且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7112928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即家用器皿;

杯;

厨房用具;

瓷器装饰品;

卫生纸架;

刷制品;

清洁器具(手工操作);

家用海绵;

水晶(玻璃制品);

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

2018年11月23日,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郭振杰签署《知识产权许可授权协议》,主要载明:1.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现授权许可德盈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合法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行为);

2.授权期限为2018年11月23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著作权授权之日起,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3.授权方式为普通许可;

4.特别授权:被授权许可方德盈公司作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知识产权(著作权等)的被许可人,对中国大陆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侵害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权以德盈公司的名义维权,对任何侵犯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函;

起诉、应诉等诉讼活动(包括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撤诉;

协商和解、签署和解协议、接收和解款;

提交证据材料;

上诉;

提出或撤回上诉;

调查取证;

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申请执行和接收执行款)等。

有权将上述权限全部或部分转委托律师和/或第三方。

授权期限为2018年11月23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表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获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案涉“”注册商标包含在上述《知识产权许可授权协议》附录的商标列表内。

“B.Duck”品牌自2009年开始推广,中新网、中国在线、凤凰时尚、新华网等网络媒体,星岛日报、北京晨报、新京报、郑州日报等报纸曾对“B.Duck”品牌进行报道。

2020年3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出具(2020)豫焦众证内民字第988号公证书一份,载明:申请人为周皓,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

申请人周皓于2020年1月18日向该公证处称,其依权利人授权,为固定证据,欲在相关店铺购买涉嫌侵权商品,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李某、工作人员李源对周皓进行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2020年1月19日,李某、李源随同周皓来到新乡市宏力大道烈士陵园斜对面一处标示有“新乡市求实儿童食品批发商行”等字样的店铺前,一行人进入该店铺,周皓使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在该店铺购买了一个盘子和一个碗,取得盘子和碗各一个,小票一张。

由周皓在便签纸上标上购买上述物品的相关信息,并将上述盘子、碗和便签纸一同进行封装,由李某贴上经李某、李源签名的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封签”,周皓使用经清洁过的拍照设备对上述购买场所、名片、票据、未封装的上述物品及经封装过的上述物品外观进行拍照,取得电子照片八张,上述取得的物品交由周皓保存。

李源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周皓在《工作记录》上签名。

兹证明该公证书所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周皓的签名属实,所附照片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

经当庭拆封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盘子内部、碗外部均有鸭状图案与“B.Duck”字母,该字母与德盈公司主张的第7112928号“”商标构成近似,盘子和碗均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

另查明:1.德盈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500元;

2.诚诺公司求实店成立于2015年7月2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洗涤用品,儿童玩具,文化用品批发、零售;

卷烟、雪茄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诚诺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洗涤用品、儿童玩具、文化用品、化妆品、日用品、卫生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五金、办公用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批发、零售;

卷烟、雪茄烟零售;

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依法获得第7112928号“”注册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德盈公司经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德盈公司为制止侵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诚诺公司求实店销售的商品上的字母与德盈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近似,诚诺公司求实店在未审查经营商品生产厂家和商品标识是否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经销此种商品,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将诚诺公司求实店经销的此种商品误认为与案涉注册商标有密切联系,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亦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故德盈公司要求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同时销毁带有与德盈公司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侵权产品,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德盈公司未能提供因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侵权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提供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但基于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侵权行为的事实存在,综合考虑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的设立时间、经营地点的经济发展水平、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和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新冠疫情对商业的冲击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德盈公司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辩称,其只是一个零售商,有正规进货渠道,不知涉案产品系侵犯商标权的产品。

诚诺公司求实店、诚诺公司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审查其经营商品的来源和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情况,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了合理审查义务,故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求实店、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带有与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求实店、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求实店、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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