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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全荣副食品菜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02民初961号
案件名称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全荣副食品菜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全荣副食品菜场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961号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号香格里拉办公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全荣副食品菜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观城路110号四院3号楼一层网点。

经营者:李全荣。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集团”)与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全荣副食品菜场(以下简称“全荣菜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利群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全荣菜场立即停止侵害利群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全荣菜场赔偿利群集团经济损失5万元(含维权合理支出费用);

3.判令全荣菜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利群集团是一家跨地区、多业态、综合性的大型商业集团,是涉案第1037810号“利群”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于1997年注册,注册类别为第35类。

2002年10月,“利群”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利群集团拥有已开业商场100余座,星级酒店10家,在酒店连锁、药品物流和药店连锁、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文化投资、金融等领域也取得了显著成就。

2017年4月,利群集团成功登陆上交所主板市场,成为上市公司。

2018年,利群集团销售额265亿元,连续多年位列中国连锁百强企业前30强。

利群集团先后荣获“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全国商业零售百强企业”“中国百货行业优秀企业”“全国商业质量管理奖”“中国商业名牌”,荣获首批“中国商业信用企业”、全国首批“管理创新示范单位”“山东省服务名牌”等众多荣誉称号。

利群集团的“利群”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媒体广告、线上线下销售和全国各地众多“利群”门店的商业广泛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利群集团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全荣菜场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店、门头上突出使用了与利群集团“利群”商标相同的文字。

全荣菜场明知利群集团的“利群”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然在门店、门头上突出使用,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利群集团商标知名度及商誉的侵权故意,严重侵犯了利群集团的商标权。

经查,全荣菜场已于2020年10月21日注销,因此,利群集团对全荣菜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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