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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永禾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749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永禾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永禾豆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49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永禾豆浆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之一。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441********8979。

经营者:曾剑锋,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文兴,公民身份号码为441************6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华,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娜红,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永禾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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