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943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聚兴乐水果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31号。
经营者:李金苹。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聚兴乐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