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3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泰兴副食经营部。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武汉富利康副食品市场B-16,经营者:方爱莲。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泰兴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20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