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77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溪区懿德如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277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溪区懿德如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梁溪区懿德如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277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懿德如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桥国际食品城金桥广场63号。

经营者:郑榕,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泰县。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与被告梁溪区懿德如食品商行(以下简称懿德如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五芳斋公司以与被告懿德如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芳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