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277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懿德如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桥国际食品城金桥广场63号。
经营者:郑榕,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泰县。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与被告梁溪区懿德如食品商行(以下简称懿德如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五芳斋公司以与被告懿德如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芳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