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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美护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南锋汽配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51号
案件名称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美护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南锋汽配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南锋汽配商行;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美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51号原告: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萍,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冬,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南锋汽配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福怡汽车配件精品市场自编2栋037-039号。

投资人:麦金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美护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南锋汽配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300元,本院退回其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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