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赵公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新世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延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龙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594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山东黄河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229235.00元,转执行费3290.00元,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终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