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仙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779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仙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市仙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779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冬,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仙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文滨路24号综合楼307-2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发。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仙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颖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