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32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被告:五莲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城解放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52695802N。
法定代表人:郑岩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宝,五莲众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