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32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被告:五莲县营客利鞋业商城,经营场所山东省五莲县罗山路(移动公司路南),注册号371121600205328。
经营者:仲韶福,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英,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系仲韶福之妻。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营客利鞋业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