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504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荔湾区娟源食品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123号之一。
投资人:陈立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荔湾区娟源食品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