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315号原告:彭伟伟,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女。
被告:陈文豪,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原告彭伟伟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文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彭伟伟于同年7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彭伟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60元,减半收取计334.30元,由原告彭伟伟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