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1357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百乐盛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雅周镇世纪路11号。
经营者:吴金华,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百乐盛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疫情原因暂时无法开庭审理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