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66号 原告:夏贤信,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菲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龙海新区32-5-301。
法定代表人:王科南。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石家庄菲淼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