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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河北茂丰鞋业有限公司、青岛春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832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河北茂丰鞋业有限公司、青岛春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河北茂丰鞋业有限公司;青岛春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83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茂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喜峰。

被告:青岛春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茂丰鞋业有限公司、青岛春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年7月22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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