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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与南昌爱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551号
案件名称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与南昌爱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南昌爱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551号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尚金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若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爱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商务中心35栋(1-2层)。

法定代表人:付长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爱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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