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16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吉尔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二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20362K。
法定代表人:虞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兴,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浙江吉尔康鞋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罗区名足坊鞋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兴西安北路84号(龙兴商业城)一层1105号,注册号350802600304572。
经营者:卢活弟。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吉尔康鞋业有限公司、新罗区名足坊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