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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永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1433号
案件名称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永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永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1433号原告: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CDC0C。

法定代表人:赵璧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刚,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楚唯,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交叉口西北角红谷瑞仕城际广场商业办公A座C区9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1N。

法定代表人:龚某1。

被告: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洋塘工业园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10。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告:佛山市永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2。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永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于同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4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43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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